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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89号

发布日期:2020-07-14浏览次数:3176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把普通高中残疾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33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4725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广东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和《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等学校附属的中职部等(不含技工学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普通高中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是指相关学历或同等学力资格符合要求(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符合相关资质学校(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注册、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相关要求(《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第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健康发展,促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及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的大力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

第六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倾斜扶持。根据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订资金安排计划,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二)专款专用。免学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免学费补助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根据享受免学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预算和计划,对各地市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省属学校免学费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开展国家助学金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免学费补助人数和分担金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并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制定本地的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配合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下级报送材料,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并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免学费对象、标准和分配方法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农村籍(含县镇)学生、城市籍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

普通高中免学费的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

第十三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财政按照核定的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第三学年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收入予以弥补,财政按照第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30%的比例和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及分担比例补助给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比照当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类型同专业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地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分别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并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的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不同学校类型折算具体补助标准。

省财政对地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分担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2500元,各地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超过省免学费分担补助基准定额的部分,由各地市、县(市、区)财政按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足。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并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地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为: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包括惠州市、肇庆市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地级市、县(市、区)免学费补助资金,省财政负担1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其中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省财政负担49%,市、县(市、区)财政负担51%。深圳市所需资金自行负责。2非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惠州市、肇庆市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地级市、县(市、区)免学费补助资金,省财政负担7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30%

第十六条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省属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85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并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对地市属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免学费分担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2750元,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与第十五条所述相同,各地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超过省免学费分担补助基准定额的部分,由各地市、县(市、区)财政按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足。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将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及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各地市出台的免学费补助政策,其免学费范围、标准超过和高于本办法的,可继续实施,超过或高于部分补助资金由各地市负担。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市教育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各地市要将本地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按隶属关系将材料报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同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同时将经教育部门审核后的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各普通高中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1周内组织残疾学生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并将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报各地市教育部门,各地市教育部门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格式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省属高中阶段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按规定已列入部门预算部分的随部门预算下达,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属高中阶段学校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免学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年度清算的拨付程序。

每年93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总额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至各地市。第二年93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并继续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实际金额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两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资金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的申请指南,包括申请条件、资助范围和对象、经办部门、申请流程、业务查询等;

(三)申报情况;

(四)资金的分配情况,包括受助学生名单、金额、就读学校名称等;

(五)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地市教育部门、各相关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订出台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3325号)同时废止。